申請納管
一定要在增修條文施行之日(民國109年3月20日)起二年內提出申請!!
申請條件:
- 既有工廠—105年5月19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且申請時仍持續中。
- 低污染事業—非屬經濟部公告低污染認定基準負面表列之行業及製程。
- 產品非屬依法令禁止製造。
- 非屬經濟部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公告不宜設立的工廠。
- 非屬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經濟同意公告不宜設立的工廠。
備註:
納管輔導金依廠地面積計算,每年最高新台幣10萬元。
繳交工廠改善計畫書
申請納管後,一定要在增修條文施行之日(民國109年3月20日)起三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書!!
工廠改善計畫書應記載事項:
- 廠名、廠址。
- 工廠負責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 產業類別(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主要產品。
- 生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及用水量。
- 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登記之事項。
- 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
- 環境改善措施,包括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之規劃。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備註:
工廠改善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審查期間以3個月為限)核定者,應於核定之日起二年內改善完成。
但有正當理由未能於二年內改善完成者,得於改善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前申請延展。但延展期間不得超過119年3月19日。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工廠改善計畫經審查核定後,一定要在增修條文施行之日(民國109年3月20日)起十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依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完成改善之工廠,會取得改善證明書,包含各改善項目主管機關出示合法通過審查等文件後,便可申請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不受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禁止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等限制。但是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的業者,仍應注不得有下列情事:
- 變更特定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
- 以獨資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其事業主體負責人(繼承者除外)。
- 以合夥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合夥人(繼承者除外)。
- 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 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 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
- 未履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附加之負擔。
備註:
1. 未在增修條文(民國109年3月20日)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其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切勿輕忽。
2. 以前曾依「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取臨時工廠登記之業者,亦須在增修條文施行之日(民國109年3月20日)起二年內,就原登記事項範圍內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低污染與區域限制,並繳交營運管理金後,方可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申請土地變更及工廠登記
(審核程序複雜,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業者,未必能獲核准)
特定工廠登記之有效期限,為增修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十年止!!
-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業者,依其工廠使用之土地坐落地區不同,有以下三種不同之處理程序,分別將工廠使用之土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類別:
- 工廠使用之土地若位於都巿計畫土地之群聚地區者,未來政府將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許可。
- 非屬1之情形,且工廠使用之土地位於都市計畫以外者,由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業者擬具用地計畫,就其工廠使用之土地,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但是在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前,業者應繳交回饋金予前開主管機關,才可以將工廠使用之土地變更編定為工廠可合法使用之土地。
- 非屬1之情形,且工廠使用之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土地的零星工廠,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未將朝向特定工廠專區辦理。
- 前項2之情形,工廠使用之土地合法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類別前,申請人(或負責人)不可以變更,工廠仍應符合低污染事業限制,且不得違反環境保護法規,遭主管機關勒令停工或停業。隨後,業者在擬具用地計畫申請使用土地變更時,除需依據建蔽率、容積率規劃廠房及其他建築,符合使用地規範外,亦要將隔離綠帶或設施列入申請案中;若於鄰近農地處,則需規劃設置最少1.5公尺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且隔離綠帶或設施不得低於總面積30%。
- 承前情形,用地計畫獲主管機關核准後,二年內需辦理下列事項,若有需要可以申請再延展二年期限:
- 完成隔離綠帶或設施設置。
- 繳交用地變更回繢金完畢。
- 辦理用地編定變更。
- 申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
-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申請工廠登記。